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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銀行及金控公司對轉投資融資租賃子(孫)公司之監理,金管會日前發布五大措施:
1.融資租賃子(孫)公司應訂定相關財務監控指標,包括暴險額、墊款倍數、負債比率、利害關係人授信及目標客戶與銀行之區隔等,並按季向銀行及金控董事會報告。
2.融資租賃子(孫)公司如財務及業務狀況不佳(如逾放比率超過5%)或有顯著惡化者,應提出改善計畫,並提報銀行及金控董事會通過後執行及列管追蹤。
3.銀行及金控公司應督促融資租賃子(孫)公司,訂定符合要求之資產評估及損失準備提列處理準則,覈實提列備抵呆帳或各項準備,以儲備復原能力。
4.銀行及金控公司應研議強化融資租賃子(孫)公司具專業注意之徵授信業務管理措施。另對於融資租賃子(孫)公司與銀行客戶往來者,應建立風險控管機制。
5.銀行及金控公司應督導融資租賃子(孫)公司訂定利害關係人(包括實質利害關係人)授信及交易相關控管機制,並提報董事會。
各銀行及金控公司應於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相關內部規範訂定,並於2019年底前完成第一次查核,將查核結果提報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