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稅務機關更新防止濫用租稅協定適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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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2025)年3月17日,德國聯邦稅務局在其網站上發布有關《所得稅法》(ITC)第50d條第3項防止濫用租稅協定(Antitreaty shopping rules)的更新指南,該規定係用於確認能否符合適用租稅協定減免股利扣繳稅率或歐盟母子公司指令(EU parent-subsidiary directive)下的股利扣繳稅率豁免的資格。

這次更新的指導文件重新導入「透視方法」(Look-through approach),使得德國防止濫用租稅協定規定能夠放寬,倘若在直接股東層級將可能無法享受租稅協定或歐盟母子公司指令的豁免優惠時,可再進一度考慮間接股東層級。

現行防止濫用租稅協定規定要點

根據第50d條第3項的防止濫用租稅協定規定(2021年規定),當非居民公司符合以下兩個前提假設條件時則會被推定為濫用租稅協定而無法享受租稅協定的租稅減免:

● 股東測試(Shareholder test):非居民公司的股東若無法適用與該居民公司相同的租稅優惠。

● 實體活動測試(Activity test):非居民公司不存在足夠的商業活動和經濟實質。

即使存在上述條件,若符合下列情況,仍可推翻濫用租稅協定的前提假設:

● 主要目的例外(Main purpose exception):集團架構非以避稅為主要目的。

● 上市公司例外:若非居民公司為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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