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稅約範本跨境服務報酬課稅權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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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UN)國際稅務合作專家委員會於今(2024)年10月15日至18日於瑞士舉行第29屆會議中,核准聯合國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間之雙重租稅協定範本(簡稱「UN稅約範本」)納入規範跨境服務報酬課稅權之新條款提案,並預計於二年內完成。

因應全球化及數位化經濟之發展,有別於以往國際租稅判斷一國是否有權課稅,是以該課稅主體是否於其境內設有常設機構,新條款下課稅權之劃分主要是反映現代商業模式,以是否實質參與該國經濟活動作為考量。

自國際租稅發展之初,租稅協定範本框架之設計一直由資本輸出國(例如歐美地區國家)主導,因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所發布之雙支柱方案主係有益於資本輸出國,故開發中國家轉而尋求可透過其多數決掌控之UN稅約範本,引入跨境服務報酬課稅權分配之規範。

跨境服務報酬課稅權之劃分

不同於OECD所發布之第一支柱,主要將課稅權重新分配予市場所在地之租稅管轄區,UN新條款將大幅擴大進口服務的國家對跨境服務報酬之課稅權,著重於賦予所得來源國的課稅權。所得來源國在此定義為服務報酬支付方之居住地,或產生支付服務報酬義務其常設機構之所在地。所得來源國課稅權之上限為該服務報酬之特定比率,該比率並非固定,而是透過租稅協定所涉及的雙邊國家進行談判而決定。

服務報酬之定義及範圍

於新條款下,前述服務報酬被廣泛定義為「任何服務所支付之報酬」,以涵蓋廣泛的活動,但明確排除第8 條:國際運輸及航空運輸、第12B條:自動化數位服務所得、第15條:個人受僱勞務和第16 條至19 條:特定類型所得下所定義之服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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