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提醒,境外信託適用受控外國企業(CFC)稅制,自明(2025)年起境、內外受託人皆有義務申報信託所得,對委託人、受益人來說,則應留意境外信託架構及稅務風險,受託人須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收支、取得憑證、處理扣繳、申報受益人所得。財政部進一步頒布解釋令,將受託人分類,如:境內個人、境內營利事業、境外但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境外且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他等,無論是哪一種,皆須向國稅局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統編。假設無法自行辦理,就需指定代理人協助,代為申請扣繳統編及申報信託所得;其次是要留意申報期限,受託人應在每年一月底前辦理上一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意即明年1 月底前應申報今(2024)年信託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