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債務人保險契約遭扣押或強制執行後,保戶仍可維持基本保障,金管會預告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擬增訂保險契約類型不得做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及導入「介入權」機制,被保險人、受益人可替債務人的保險契約「贖身」,使保險契約得以延續並成為要保人。前述免受扣押或強制執行的保險契約包括:財產險、健康險、一年期以下傷害險、一年期壽險、小額終老險、小額終老險以外每一被保險人合併保額未逾新臺幣 100 萬元的壽險、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的年金險、單筆解約金未逾 10 萬元額度以內之壽險,以及該等保險契約事故發生後之保險給付或在一定額度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