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 / G20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包容性框架小組(Inclusive Framework on BEPS;包容性框架 )於去(2023)年12月 18日發布有關施行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負制;GloBE) 的第三份行政指 引(Third set of Administrative Guidance)。該行政指引進一步 闡明 GloBE立法範本之細節及實 行,包括就立法範本及相關注釋之 GloBE 規則與過渡期國別報告安全港條款(Transitional CbCR Safe Harbor)提供相關指南。茲就部分重要內容說明如下。
過渡期國別報告安全港條款
此條款之概念係在 GloBE 上路之後的首三個年度(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開始之會計年度),使用國別報告和財務報表之資訊進行簡易測試,以降低集團計算 GloBE
之負擔。第三份行政指引就適用過渡性安全港條款提出關於國別報告和財務報表之要求,包含:
1.
同一個體應使用一致之數據來源:各個體應使用相同來源的合格財務報表(如最終母公司之合併財務報表或各實體之個別財務報表),以進行過渡期國別報告安全港條款之計算。
2. 不同地區可使用不同數據來源:集團可使用不同來源之合格財務報表,準備不同地區之合格國別報告及過渡期國別報告安全港條款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