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韓國公布今(2024)年、新加坡公布明(2025)年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後,馬來西亞也於今年預算案提議《1967 年所得稅法令》、《1990 年納閩商業活動稅法令》/《1967 年石油(所得稅 ) 法令 》中,引入國內補充 稅和跨國補充稅,原則上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之全球最低稅負制(GloBE)規則一致,並已立法通過。
全球最低稅負制立法通過
主要內容摘要
■適用範圍:擁有海外公司且合併收入在前 4 個財政年度中至少有 2
個財政年度的集團收入超過 7.5 億歐元的企業。
■最低稅率:適用範圍內的跨國企業需在經營所在地的每個稅收管轄區計算有效稅率。如稅收管轄區有效稅率低於 15%,則需繳納補充稅。
■跨國補充稅(MTT):若某稅收管轄區有效稅率低於
15%,則將對位於馬來西亞的最終控股母公司徵收跨國補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