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將降至 5% 三大政府基金採特別申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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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證券交易法修正,金管會預告「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1)將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由 10%降至 5%;(2)考量政府管理的退休和保險基金肩負政策任務、具高度公益性,與一般股份取得人性質有別,訂定「特別申報制」,政府管理的退休和保險基金採每半年度申報公告,且初次和變動申報期限均為 10 日內;(3)明定股份取得人(包含政府管理的退休和保險基金)在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 5%而未超過 10%股份且繼續持有至施行日者,應在施行日起 10 日內辦理初次申報公告。(4)金管會得委託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受理股份取得人依本辦法辦理的申報公告案件;(5)目前股份取得人均是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並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報,為節能減碳並提升效率,除維持現行公告方式外,申報書件改經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傳檔案即屬完成申報,並由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轉知被取得股份公司、證交所或櫃買中心;(6)配合證交法修正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明定本辦法修正施行日同為明(2024)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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