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外銀金融債投資 可擴及永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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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外國銀行在臺分行配合政府減碳政策及參與永續經濟活動,金管會修正「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第 2 條 及第 4 條規定,修正重點包括:

一、 放寬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所募集資金可運用範圍, 由現行重大公共建設、離岸風電建設及其他綠能產業建設, 擴 及於我國境內符合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之 16 項一般經濟活動及 13 項前瞻經濟活動。

二、為確保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所募集之新臺幣金融債券之資金用途符合發行目的,增訂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應就資金使用、控管情形等,建立相關評估查核等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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