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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關總署於今(2022)年6 月30 日發布《關於處理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2 年第54 號,下稱54 號公告),限定有效期為今年7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54 號公告發布後,原海關總署公告2019 年第161 號(下稱161 號公告)同時予以廢除。54 號公告與原161 號公告。
此外,中國海關「主動揭露」制度是進出口企業、單位透過自我檢查,主動將其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向海關書面報告,海關經核實後依法從寬處理的管理模式。該制度與國際海關通行做法接軌,是海關對企業「誠信便利,失信懲戒」管理理念在法制層面的落實。在原161
號公告基礎上,54 號公告重新調整了對涉稅違規行為主動揭露的適用範圍及處理原則等規定。
54號公告重點摘要
對涉稅違規行為的處理尺度趨於放寬
1. 對於涉稅違規行為,將「絕對不處罰」事項的標準進一步放寬:主動揭露時限從自查發現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由原本的「3 個月」寬限至「6
個月」,短徵稅款比例和金額分別從「10%以下、人民幣(下同)50 萬元以下」寬限至「30%以下、100 萬元以下」;
2. 對於不列入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處罰上限金額進一步放寬:從「警告或者50萬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放寬至「警告或者100 萬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
3. 對於接收主動揭露的海關範圍進一步放寬:
從「向原稅款徵收地海關或企業所在地海關」調整為「向報關地、實際進出口地或註冊地海關」報告,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