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財管2.0銀行 開放受託投資海外避險基金或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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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推動我國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金管會發布令釋,開放獲准承辦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之銀行,可依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規定,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例如海外避險基金或私募股權基金),提供高資產客戶更多元金融商品及服務,且於完備相關內部規範並與外國資產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簽訂契約後即可逕行開辦,無須申請。此外,由於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其流動性及透明度相對較低,故亦規範委託人以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客戶為限,且委託人總數不得超過99人;銀行應向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申報受託投資狀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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