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臺第一上市櫃外國公司(KY公司)弊案頻傳,為加強第一上市櫃公司募資案件之審理與控管、衡平國內外發行人募資規範,金管會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重點包含:(1)第一上市櫃公司於國內發行具股權性質之公司債,及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等影響投資人較廣之募資案件,延長發生財務業務異常事項之審查期間為20個營業日,並新增退件條款及要求連續二年稅後虧損者應檢具健全營業計畫書;(2)延長承銷商對募資案件之保薦期間,由現行募集完成年度及其後二個會計年度延長至三個會計年度,並要求計畫實際執行情形有重大差異情事應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辦理計畫變更;另重要子公司位於中國者,應將在臺所募資金存放於臺資銀行或其海外子(分)行並依計畫支用;(3)放寬外國興櫃公司得發行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並就銷售對象為專業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分別訂定公開說明書應揭露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