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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明確規範解任董事長之程序及完善公司治理精神,金管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7條、第19條條文。修正要點為:(1)考量涉及公司經營之重大事項,董事為決策前應有充分之資訊及時間評估其議案,明訂涉及公司經營之重大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有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以臨時動議提出;(2)公司法規定,董事長之選任應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其解任亦應由原選任之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為之,因屬公司重要事項,明訂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應提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討論,且不得以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以臨時動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