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編輯部 日期:2019年10月號 (第407期) 出處:
依財政部2017年7月核釋,「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之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課徵營業稅。惟該解釋令公布後,受到補習班業者公會及家長反彈,認為個人立案補習班(補習費收入免課營業稅)與公司型態之補習班課稅規定不一致,且恐有轉嫁稅負提高學費之虞。財政部與教育部幾經研議後,日前發布核釋,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並回溯自2018年1月1日生效,同時亦修正2017年7月之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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