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適用十年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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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日前核釋,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具有法人格,並依規定負擔納稅義務及享有分配盈餘權利,屬所得稅法規定以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雖非公司組織,但其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方式與公司組織並無不同,故有限合夥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有關十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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