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編輯部 日期:2018年11月號 (第396期) 出處:
臺灣證券交易所日前提醒,依新修訂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除國營事業及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外,所有公司均須於經濟部所指定之「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申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為充實平臺資訊,金管會日前修正證券交易法第25條,上市櫃(新櫃)等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向公司申報持股變動情形」及「內部人向外國公司申報持股變動情形申報書」,增列「國籍」及「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日期」等2項申報欄位。公司內部人自今(2018)年12月申報11月份內部人持股變動情形起依修正後格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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