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6 大重點一次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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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內作家江元慶指出,早在1979 年即有立法委員侯庭督倡議成立商業法院。時隔四十年後,立法院終於在去(2019)年12 月17 日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下稱商審法),並配合修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下稱法院組織法),繼前一年完成公司法全盤修正後,再度推出一項重大法制建設。以下針對商審法的立法重點簡介。

重點1

設置專責商業法院,採二級二審制

針對重大商業糾紛事件,商審法與法院組織法將設立專門的商業法院審理,原智慧財產法院並與之合併、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因此,商業法院定位上屬於高等法院層級。商場瞬息變化,效率被視為最優先的價值取向,是以,商業紛爭也必須快速處理或定案。為使商業事件迅速而有效解決,未來其事實調查、認定僅由第一審的商業法院進行,嗣後的上訴或抗告程序,則由最高法院進行法律審(第二審),商審法並明訂不得以商業法院無管轄權為由而廢棄原裁判。

此外,商業法院以三位法官合議審理,為落實專業審理,商審法、法院組織法亦有如下規定:
1.「 商業專業法官」得以遴選具有商業專業之律師、學者或公務人員擔任。
2. 設置「商業調查官」,由具備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等專業人員,協助法官蒐集、分析、判斷商事專業資料及問題。
3. 法院應與兩造共同「訂定審理計畫」,例如爭點整理、證據調查、言詞辯論等程序進行之順序、期間、期日,以及言詞辯論終結及宣示判決之預定時期。
4. 當事人為準備其主張或舉證,得於法院指定期間或準備程序終結前,列舉有關事實或證據之必要事項,向他造查詢,請求具體說明,他造應於20 日內為必要說明,沒有正當理由不得任意拒絕。

重點2

以商業民事案件為主
不包含刑事、行政案件

商業法院所審理的重大商業事件,包含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訟事件。商業非訟事件,係指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以及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選派檢查人及其解任事件。至於商業訴訟事件,則以一定訴訟標的金額或與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有關的兩大類民事上權利義務爭議為範圍,包括:

訴訟標的金額超過1億元的民事爭議:

1. 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與公司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例如公司法第23 條第1項,違反忠實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事件。
2. 涉及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內線交易、虛偽詐欺或說明書不實等。
3.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銀行法、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信託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生民事法律關係之爭議,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合意由商業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

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有關的民事爭議

1. 公司股東基於股東身分行使股東權利,對公司、公司負責人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事件,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規定,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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