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屬公司員工酬勞費用 申報認列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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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營造有利企業留攬人才之租稅環境,財政部於去(107) 年12 月28 日發布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701031420 號令,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從屬公司員工,該從屬公司依財務會計規定,衡量自其員工取得勞務並於既得期間內認列之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列報為從屬公司之薪資支出,該解釋令為臺灣企業留才注入了一劑強心針。

員工獎酬方式

去年8 月1 日修正(11 月1 日生效)的公司法,擴大留才工具運用,放寬員工獎酬制度可以擴及章程明訂之符合一定條件的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將原只可以發放給本公司員工或單向發給子公司的員工獎酬,雙向放寬,不論是母公司發給從屬公司員工,或是從屬公司發給母公司員工都可以適用,提供企業極大的彈性,為員工獎酬方式主要法令規範。

會計處理

母子公司間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以往對於母公司以其本身之權益商品給與子公司員工之交易,僅有母公司於會計處理上予以入帳;隨著96 年8 月23 日國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 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之發布及適用,如該公報第3 段明訂「移轉母公司或聯屬公司之權益商品予提供企業商品或勞務者」,亦適用本公報之規定,故取得勞務之子公司亦應入帳,惟針對配股給子公司員工之詳細會計處理,該公報並無相關規範。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 號是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2 號(IFRS 2,93 年2 月發布版本),IFRS 2 規定,取得勞務之公司應認列酬勞費用,即使子公司員工所獲得之權益商品係由母公司所給與亦然;惟對於集團內個別公司對此類交易之會計處理,93 年版IFRS 2 並未探討, 但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11 號(IFRIC 11)針對此議題提出解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亦發布(97)基秘字第017 號函作出與IFRIC 11 相似之相關規範。即子公司取得子公司員工提供之勞務,並由母公司負責交割義務時,子公司將相關取得之員工勞務認列為當期薪資費用,並視為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資本投入。後98 年IFRS 2 修訂將IFRIC 11 納入,IFRIC 11 亦於99 年起廢止。

因應全球化時代之來臨,為增加國際企業間財務報表之比較性,並降低企業於國際資本市場之募資成本,102 年起,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國營事業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採用IFRSs 編製財務報告。非上市上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則自104 年起採用IFRS 編製財務報告。

自105 年1 月1 日起,為使中小企業會計處理能與國際接軌,並簡化會計處理,實施企業會計準則公報。選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EAS)的非公開發行公司如有母子公司間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108 年1 月1 日以後應適用EAS第23 號「股份基礎給付」(107 年10月發布,企業亦得提前適用),子公司將相關取得之員工勞務認列為當期薪資費用,並視為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資本投入。

稅務法規沿革

針對母子公司間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就財政部發布之解釋令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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