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觀臺灣稅法針對銀行業課徵營業稅之規定,因金融業之業務性質特殊係按銷售總額課稅,自營業稅法第 11 條之修正沿革觀之,原稅率擬定為5%,後於民國(以下同)88 年為配合發展我國成為亞太金融中心,適度減輕金融業負擔,將金融業經營專屬本業所適用之稅率調降為 2%;嗣後,為健全國家財政,於 103 年時參考國際間提高金融業稅負之作法及衡酌國內銀行業及保險業之經營狀況,將銀行、保險經營本業銷售額適用之營業稅稅率由 2%恢復至 5%。準此,現行銀行業的營業稅稅率按銷售額類型分為 3 種,包括:「銀行、保險本業」稅率為 5%、「銀行、保險本業外之其他金融專屬本業」稅率為 2%,以及「非金融專屬本業」稅率適用 5%。
再查「銀行、保險本業」及「銀行、保險本業外之其他金融專屬本業」之區分,係依財政部所訂定發布之「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以下簡稱銀保本業認定辦法)辦理,其所列「銀行、保險本業外之其他金融專屬本業」係以負面表列方式訂定,意即經營非屬前揭銀保本業認定辦法所訂業務之銷售額即屬「銀行、保險本業收入」,其營業稅稅率為
5%。
央行NCD收入適用營業稅率之租稅爭議
然而,鑑於金融商品不斷推陳出新,前揭
辦法所列舉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信託投資業及保經/保代業得經營之業務收入難免有不明確之處,以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 27
條規定發行定期存單(NCD)所產生之收入(以下簡稱央行 NCD 收入)為例,票券業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21
條所定經營業務項目,雖未明確規範所稱短期票券及金融債券是否包括央行所發行之 NCD,然以票券業實際操作而言,即使是經營一年以上之央行 NCD
業務,主管機關從未認定有違反營業執照所載範圍,若銀行業與票券業同樣經營央行 NCD 業務收入,試問按該認定辦法是否應無差別待遇適用
2%稅率課徵營業稅,方符合營業稅法第 11 條修法提高銀行專屬本業之營業稅率之立法意旨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5 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